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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3-08
案情簡介
代學靚(以下稱被申請人)在2017年11月23日申請注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該商標于2020年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服務包括第42類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車輛性能檢測等服務。我司接受客戶委托,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知局審查認為,被申請人具有抄襲、復制申請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具有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評述
本案中,我方“猿輔導”、“猿題庫”等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未能完全覆蓋爭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因此,為爭取國知局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將未覆蓋服務予以無效,充分挖掘被申請人惡意顯得尤為關鍵。本案能夠代理成功的關鍵也在于我方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將被申請人的“惡意”坐實。以下是我方收集惡意證據的切入點:
第一,從個人及名下公司入手:
被申請人為自然人——代學靚,姓氏與名字較為生僻,通過企查查檢索,容易精確對應到其名下公司,其中以商標代理機構“上海公鹿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代學靚為實際控制人)為主、多家個體工商戶“莆田市城廂區代學靚服裝貿易商行”、“邳州市九染商務信息咨詢服務部”為輔。這些關聯企業現已均顯示“注銷”或“經營異常”,實際并未經營。
第二,從申請注冊商標入手:
查詢到代學靚自2014年至2018年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逾240枚商標,商標文字構成毫無規律,涵蓋45個類別。顯然這些商標并非用于上述關聯企業的正常經營,結合代學靚知產行業從業者身份,這些商標明顯出于囤積、售賣目的。
且除爭議商標外,代學靚還在多個類別搶注了“猿未來”商標,其中就包括第9類、第41類、第42類等我方代理客戶的核心經營領域——與在線教育相關的商品和服務。
第三,從商標售賣入手:
通過代學靚名下商標,發現其在商標查詢軟件“白兔”、商標轉讓平臺“好標網”等平臺公然明碼標價售賣名下商標,單枚商標售價在1萬元至7萬元不等。此外,對于個人而言,微博、微信是最好的營銷平臺。果不其然,微博檢索“代學靚”,發現其個人實名賬號,瀏覽其發布博文,發現大量售賣名下商標的信息,如“個人持有快1000個商標,每月都有大量商標交易……”,并配有商標局官網截圖。結合該自述事實,自2014年至2018年,其持續申請注冊商標并進行售賣。而目前查詢到的240余枚商標也僅僅是其售賣的一小部分,其實際售賣商標數量遠遠超出這個數目。
除售賣、轉讓商標外,代學靚微博中還發布售賣域名的博文,而且其在大學期間便已開始收購域名并以高價進行售賣,在當時引起轟動并被媒體報道。域名售賣雖非《商標法》予以規制的情形,但通過綜合考慮其域名售賣情形,可進一步證明其申請注冊商標的目的在于囤積、售賣,而非正常使用。
此外,微博中還檢索到中國金名標網發布的《代學靚:大三學生賣百萬域名的故事》博文,而代學靚名下商標的代理機構即為江蘇金名標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邳州市珠江路北側印象珠江商業綜合樓一幢1單元507號”,而代學靚名下邳州市九染商務信息咨詢服務部地址位于“邳州市珠江東路印象珠江門面”,地址極為鄰近,兩相印證,被申請人代學靚作為知產行業從業者,以名下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商標代理機構為核心,并借助多個空殼公司加以“掩護”,進行商標售賣活動,其囤積、售賣商標、域名的惡意極為明顯。
以上種種情形疊加在一起,被申請人的主觀惡意呼之欲出,并且最終在扎實的證據之下,國知局在裁定中認定,被申請人名下有200余件商標,其中在第9類、第35類、第41類、第42類、第43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與申請人在先商標構成近似的“猿未來”商標,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且部分商標在商標轉讓平臺兜售。被申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申請人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具有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