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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5-03-17
美國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制度是平衡專利審查效率與權利人利益的重要機制。自1999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引入以來,PTA通過補償因專利局審查延誤導致的保護期損失,成為醫藥、生物技術等長周期產業的關鍵制度。
一、PTA計算方式及規則
PTA的法律依據為《美國法典》第35編第154(b)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03條,其計算遵循以下公式:
PTA = 官方延遲(A+B+C) - 申請人延遲 - 重疊延遲
官方延遲:
1. A類延誤(§154(b)(1)(A)):USPTO未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審查流程(如未在14個月內發出首份審查意見收到申請人答復后4個月內未發出后續通知;繳納授權費后4個月內未授權專利)。
2. B類延誤(§154(b)(1)(B)):申請從提交到授權超過3年(申請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延誤除外)。
3. C類延誤(§154(b)(1)(C)):因USPTO處理上訴、再審或保密審查造成的拖延。
申請人延遲:
1. 未在3個月內答復審查意見;
2. 提交非必要補充材料導致審查中斷;
3. 未及時繳納費用或恢復棄案
關鍵規則:
— 重疊延誤處理:若USPTO延誤與申請人延誤同時發生,重疊天數不計入補償("Same-Day Deduction"原則)。
— 最長限制:PTA天數不得超過實際延誤天數,且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申請日起20年+PTA天數。
二、典型案例
在 Wyeth v. Kappos(2010) 案中,聯邦法院推翻USPTO的PTA計算方式,確立"逐日疊加法"(Day-by-Day Approach),使Wyeth的抗抑郁藥專利期限增加1068天,直接影響仿制藥上市時間表。
具體地,根據Wyeth的觀點,其專利申請于2002年1月1日提交,并于六年后的2008年1月1日發布。在這六年中,存在兩個“A類延遲”,每個為1年:(1)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14個月截止日期為2003年3月1日,但第一次審查結果通知書到2004年3月31日才發出,比原定日期推遲1年;(2)申請人支付授權費后的4個月截止日期為2007年1月1日,但該專利直到2008年1月31日才頒布,導致又延遲了1年。另外,“B類延遲”從專利申請提交三年后的2005年1月1日開始計算,到三年后2008年1月31日頒布時結束。因此,第一個“A類延遲”與“B類延遲”的時間段無重疊,第二個“A類延遲”包括在“B類延遲”的時段中。從而,專利申請人有權獲得4年的補償期限(即,第一個“A類延遲”+“B類延遲”)。
然而,USPTO認為,由于在專利審查的整個期間被視為計算“B類延遲”,以確定重疊,因此,專利申請人只能獲得三年的補償期。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USPTO在計算專利期限調整(PTA)時,采用“重疊扣除法”(Overlap Deduction Rule),將不同類別的延誤(如A類與B類)重疊的天數從總補償中扣除;而Wyeth主張應適用“逐日疊加法”(Day-by-Day Approach),即各類延誤天數獨立累計后再扣除申請人自身延誤。
2010年1月7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USPTO敗訴,要求重新計算Wyeth專利的PTA,最終為Wyeth增加1068天專利保護期(原PTA僅補償753天)。法院核心觀點認為,法條僅禁止“重復計算”同一日的延誤補償,未授權USPTO扣除重疊天數,USPTO的扣除規則超出法定權限,屬于“對法條的過度限制性解讀”。國會設立PTA的目標是完全補償(Full Compensation)因USPTO失誤導致的保護期損失,而非部分補償,USPTO的扣除法導致專利權人因行政重疊延誤遭受“二次懲罰”,違背立法意圖。另外,USPTO的規則可能變相鼓勵拖延審查(例如故意制造重疊延誤以減少PTA補償),破壞專利制度的公平性。
三、全球專利體系的借鑒意義
1.中國專利法實踐
在對《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最新修訂中,明確“專利權期限補償”,并對發明專利期限補償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進行了規定。
2.跨國企業的策略調整
羅氏、默克等公司建立“PTA追蹤系統”,實時監控USPTO審查節點并提前準備訴訟材料;
印度仿制藥企通過介入PTA訴訟爭取縮短市場禁入期。
3.促進專利審查效率優化
PTA制度倒逼USPTO提升行政效能:
AI輔助審查:2025年30%專利申請采用AI預判新穎性,縮短形式審查周期至1個月;
錯誤修正機制:2024年因系統編碼錯誤導致1%專利PTA計算偏差,USPTO建立免費復議通道,保障權利人權益。
4.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專利布局:對需長期布局的核心技術,優先通過PCT途徑進入美國國家階段,利用國際申請日鎖定保護期起點。
文檔管理優化:建立內部響應時間追蹤系統,規避因響應超期導致的PTA扣減風險。
Wyeth v. Kappos案不僅是專利法技術性條款的解釋之爭,更是創新激勵與公共健康利益的博弈縮影。該判例通過重構PTA計算規則,為原研藥企業創造了數十億美元級的價值窗口,同時也推動全球專利審查機構向更高透明度與效率進化。未來,隨著人工智能審查系統的普及和跨國專利戰升級,Wyeth案奠定的“完全補償”原則將繼續面臨挑戰與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