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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5-03-03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審查范圍一般是根據原告起訴狀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的。對于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主張,法院能不能進行審查呢?這就涉及全面審查原則的適用問題。
全面審查原則的引入,是基于商標授權確權審查具有居中裁決、解決糾紛的屬性,法院通過全面審查,可以一次性解決爭議問題,避免重復訴訟。
但是審查范圍擴大到原告提出的主張之外,這勢必對原告以及其他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意料之外的巨大影響。那么,什么情形下法院會適用全面審查原則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具體案例來看一下,法院如何在不同情形下決定是否適用全面審查原則。
全面審查原則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2.8【商標行政訴訟中審查范圍的確定】商標行政訴訟中,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審查范圍。原告雖未提出主張,但被訴裁決存在明顯不當的,應當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但不能超出被訴裁決的審查范圍。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提出了多項理由,商標評審部門僅依據部分理由作出被訴裁決,且認定結論有誤,當事人主張撤銷被訴裁決的,可以予以支持,對商標評審部門未審查的事由不宜直接予以支持。
一、原告訴訟未提出的理由,評審階段國知局予以評述——法院基于全面審查原則,予以審查。
二、原告訴訟未提出的理由,評審階段國知局沒有評述——法院認為審級損失,不予全面審查。【《北高指南》2.8條“對商標評審部門未審查的事由不宜直接予以支持”】
三、原告訴訟中未提出的理由,評審階段國知局沒有評述——法院基于全面審查原則,予以審查。
四、特殊情形。對評審階段當事人均未提出的理由——法院基于全面審查原則,予以審查。
綜上,實務中,上述情形一、二較為常見,情形三、四并不多見。一般而言,對于評審階段國知局予以評述的條款,法院基于全面審查原則予以審查;對于評審階段國知局沒有評述的條款,法院往往認為審級損失,不予全面審查。
商標行政訴訟中的“全面審查原則”,既是司法糾錯的利器,也是審級利益的平衡木。對企業和法律從業者而言,唯有精準把握程序規則、動態預判司法尺度,才能在商標博弈中占據主動。